本文時代周報 作者:周松清
北交所首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二審落定。
12月22日晚間,生物谷(920266)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原實際控制人林艷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500萬元;原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賀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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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谷2025年三季報顯示,金沙江尚未歸還公司資金合計 2.57億元及支付對應的資金收益。
12月23日上午,生物谷董秘辦人士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公司已經啟動對林艷和后續民事責任的追究,要把占用的資金全部追討回來,也已經開始對他的相應資產進行梳理,將按照法律流程在相應法院起訴”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原實控人被判刑三年
林艷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時任生物谷董事長兼總經理,同時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沙江投資”)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8月,生物谷在新三板掛牌,2016年6月進入創新層,2020年7月進入精選層,2021年11月成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業。
為滿足金沙江投資資金需求,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林艷和安排時任生物谷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賀元以實施委托理財名義,通過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計向金沙江提供非經營性資金2.77億元,其中2021年度占用資金1.22億元,2022年1月至3月占用資金1.55億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審理日已歸還占用資金0.2億元,未歸還占用資金2.57億元。
除了資金占用,林艷和還對生物谷的票據進行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林艷和安排賀元以開展票據貼現業務名義,先后將生物谷銀行承兌匯票7876.43萬元背書給北京偉鴻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但3家機構并未將貼現資金轉給生物谷,而是轉給了金沙江,形成資金占用,金沙江以占用貼現資金的方式實際占用了生物谷的銀行承兌匯票。截至2022年7月19日審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據已全部歸還。
林艷和也曾對云南證監局的處罰進行申訴,他認為,有主動自查自糾、向監管部門上報、主導贖回委托理財資金、還款態度堅決等情形,同時配合態度較好。
林艷和還稱,轉出資金系被誆騙,不存在惡意串通占用生物谷公司資金的故意,違規的主觀惡意較小。相關議案還經生物谷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上不存在惡意違規的情況。處罰決定屬于近三年來同類型案件的最重處罰,希望降低處罰幅度。
不過,云南證監局未采納其意見,云南證監局認為,林艷和相關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行為未第一時間告知生物谷并進行披露,未還款金額巨大,未發現生物谷在公司層面決策組織資金占用事項的證據,資金的劃出繞過了生物谷正常的資金審批流程,以“被誆騙”為由稱自己主觀惡意較小缺乏證據支持。
2022年,云南證監局對林艷和、賀元頂格作出行政處罰,林艷和、賀元分別被處以500萬元、200萬元罰款并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2024年9月,林艷和、賀元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5年4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林艷和、賀元二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決將凍結在案的6200萬元發還生物谷,并繼續追繳林艷和違法所得退賠生物谷。后林艷和、賀元上訴,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綜合判斷認為,林艷和、賀元所犯罪行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貢獻、積極挽損等從寬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適用緩刑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不予支持。
林艷和也是北交所首個因為背信上市公司利益而被判刑的原實控人、董事長。
四川安公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崔文官12月23日下午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生物谷作為北交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第一案,警示作用非常明顯,證券領域的違法犯罪通常是“雙罰制”。證券監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和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通常遵循“行刑銜接”的機制。
仍有2.57億資金被占用,生物谷將繼續追償
行政處罰即刑事處罰落地后,上市公司還需繼續追償被占用資金。
生物谷2025年三季報顯示,金沙江尚未歸還公司資金合計 2.57億元及支付對應的資金收益。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生物谷曾在2022年7月就對林艷和發起民事訴訟。公司2024年報顯示,生物谷2022年7月25日對金沙江、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艷和提起民事訴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立案,2022年11月,生物谷還申請對林艷和、金沙江名下等值2.73億元財產進行保全。
2023年12月,深圳中院以先刑后民原則駁回生物谷起訴。2024年1月,深圳中院再次受理上訴,并轉交給廣東省高院。2024年6月,廣東省高院,駁回其上訴。
2024年1月,生物谷又在云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起訴訟和財產保全,在2024年4月,同樣因為先刑后民原則,生物谷進行了撤訴。
生物谷在2025年三季報中稱,為進一步有效解決金沙江資金占用事項,公司督促金沙江及林艷和重新制定關于解決資金占用問題的方案;與金沙江及林艷和保持溝通,了解收集關于金沙江涉訴和債權債務相關材料,為下一步制定明確追償方案、評估林艷和方提供的還款方案做好準備。
同時,金沙江和林艷和還將多個資產質押給了生物谷,為其承諾歸還其占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提供質押擔保,包括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彌勒龍康商貿有限公司 99%股權;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彌勒龍生經貿有限公司 99%股權;金沙江在昆明盤龍區三處地塊收購補償金未到期應收賬款2919.13萬元等等。
生物谷在公告中表示,林艷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已凍結金沙江投資6200萬元,并判決發還生物谷,公司將積極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以明確刑事凍結款項后續返還公司的實施路徑;剩余本金及資金占用損失等,公司已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公司起訴相關主體,要求返還本金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原實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案發后,生物谷凈利潤持續下滑。
2021年,生物谷凈利潤為8349萬元,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別虧損4891萬元、1220萬元、7440萬元。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3.04億元,同比下降27.6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551萬元,同比暴降2083.15%。
截至三季度期末,生物谷已根據尚未歸還資金占用余額累計計提壞賬 1.95 億元。
對于投資者是否可以向林艷和索賠,崔文官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投資者的權益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但索賠的依據通常是證券欺詐、虛假陳述等民事侵權行為導致投資損失而提起民事訴訟索賠,而非直接針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提起的訴訟追責。不過本案股民并非完全沒有索賠理由,股民能夠證明其損失與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且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可以嘗試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能夠證明損失相關,相關責任人判刑并不影響民事追責。
近年來,北交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趨嚴,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體現了監管機構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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