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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元豐電控IPO功敗垂成近一年后,隨著日前深交所一系列監管措施文件的公布,元豐電控主動撤回上市材料的前因后果也得以曝光,在2025年12月19日的同一日,上交所也以一連三份監管警示決定揭開了飛潮新材IPO失敗背后鮮為人知的細節。
本文由叩叩財經(ID:koukouipo)獨家原創首發
作者:方知躍@北京
編輯:翟 睿@北京
在2025年12月3日才剛剛宣布上任A股創業板上市企業萬集科技董秘一職后,僅僅半個多月時間,現年43歲的袁志偉即被深交所要求在幾天后的2025年12月26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12號的總部大樓接受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不過,袁志偉此次遭監管層約談,與地處北京的萬集科技并無關聯,而是涉及一家與之相距千里遠在武漢的未上市公司。
在入職萬集科技之前,袁志偉曾先后在國信證券、東北證券、銀河證券等國內知名券商從業多年,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資深保薦代表人,其不僅曾是東北證券投行江蘇市場部負責人,在離開券商行業轉戰實體企業之前,更已升任銀河證券投行智慧交通行業組負責人。
袁志偉是在2025年6月從銀河證券離職的,也就此告別了其從業近二十年的券商行業。
作為近年來投行保薦代表人職業轉型的成功案例之一,袁志偉終究還是未能以一個圓滿的結局告別其執業十余年的投行生涯。
武漢元豐汽車電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豐電控”)IPO應是袁志偉作為保薦代表人的職業生涯中執業護航的最后一個新股上市項目。
公開信息顯示,2022年6月27日,在銀河證券的保薦之下,元豐電控向深交所遞交了創業板上市申請并獲得受理,袁志偉即為其簽字保薦代表人之一。
2023年4月19日,在經歷了兩輪審核問詢后,元豐電控在當日召開的深交所2023年第23次上市委審議會上成功通過審核并獲得了上市委員們給出的“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且無需進一步落實事項。
然而,在成功“過會”后,元豐電控IPO不僅未能迎來向A股掛牌更進一步的推進,反而意外地陷入了停滯之中。
2025年1月9日,又在經歷了近兩年時間的等待無果后,元豐電控和其此次IPO的保薦機構銀河證券宣布撤回相關申請,按照相關規定,深交所也旋即宣布終止對元豐電控IPO的審核,籌備多年的元豐電控上市之旅正式告敗。
在元豐電控IPO功敗垂成近一年后,隨著日前深交所一系列監管措施文件的公布,元豐電控主動撤回上市材料的前因后果也得以曝光——這也是引發袁志偉被深交所約談的主因。
2025年12月19日,深交所發布相關監管措施稱,作為元豐電控IPO的保薦代表人,袁志偉和另一名同樣來自于銀河證券的從業者王斌,二人在該項目的執業過程中違反了《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創業板審核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二人的違規事實和情節,遂對袁志偉和王斌采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與袁志偉已從行業出走不同,其曾經的“搭檔”王斌如今依然任職于銀河證券,還在從事著投行保薦工作。
王斌和袁志偉一樣,在進入銀河證券之前也曾有過在東北證券履職的經歷。但較袁志偉的資深,同樣被深交所要求在2025年12月26日接受約見談話監管措施的王斌的從業履歷則稍顯單薄。
雖然早在2015年就入職東北證券并由此進入券商行業,但直到2020年底,王斌才正式注冊成為保薦代表人,在此后的幾年中,王斌也曾作為簽字保薦代表人成功保薦過兩起上市企業的非公開增發項目,但IPO的保薦卻至今未有成功案例。
當然,因元豐電控IPO的“違規”,被深交所“約談”的也不僅僅只有作為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的王斌和袁志偉。
元豐電控及其實際控制人和多名高管也因IPO過程中“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被要求在2025年12月26日同一日到深交所總部接受約談。
元豐電控并不是近期唯一被監管層曝光的IPO“帶病闖關”案例。
在2025年12月19日的同一日,上交所也以一連三份監管警示決定揭開了飛潮(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潮新材”)IPO失敗背后鮮為人知的細節。
飛潮新材是在元豐電控IPO審核開啟一年之后才向上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的,斯時,瞄準科創板的它,欲通過此次上市募集近10億規模的資金。
不過,飛潮新材甚至還不如元豐電控幸運。
2024年7月3日,僅完成一輪前期審核問詢回復的飛潮新材就急沖沖地被上交所叫停了IPO的審核推進。
作為一家專注于工業流體過濾分離純化領域,主要從事核心過濾材料、元件、設備及系統的研發、生產和銷售,飛潮新材當年的基本面還是頗為亮眼的。
在飛潮新材彼時遞交給上交所的IPO申報材料中,其稱自己經過近20年的發展和積累,已與通用電氣、中國核電、九江德福、諾德股份、大眾汽車、巴斯夫等等眾多國內及國外知名企業建立了廣泛合作,公司產品運用于新能源、油氣化工、汽車涂裝、泛半導體、生命科 學等多領域。
在2022年時,飛潮新材營業收入一舉突破3億規模達到了3.5億,同比增長約91.67%,對應的扣非凈利潤則錄得5011.42萬元,同比增長高達468.68%。這也使得飛潮新材在2020年至2022年的三年中,營收的復合增長率達到了58.3%,而扣非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則高企至驚人的308%。
在創新指標上,飛潮新材也同樣不遜于同期申報科創板上市的企業。
飛潮新材稱,經過多年的研發投入和技術積累,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共擁有境內發明專利38項,境內實 用新型專利143項,境內外觀設計專利3項,境外發明專利1項,境外實用新型 專利1項以及相關核心技術。
高速增長的業績和突出的創新創造能力,緣何還是未能讓飛潮新材IPO走得更遠,甚至連走上上市委會議接受審核的機會都未獲得?
這又是源于監管層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大浪淘沙”。
原來在飛潮新材進入上市審核后不久,監管層即對其此次IPO進行了現場檢查,而檢查的結果自然不容樂觀。于是飛潮新材不僅不得不主動撤回上市申請終止其IPO,還要在如今面對上交所對其及一眾相關人等的追責懲處。
1)元豐電控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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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叩叩財經獲悉,元豐電控已是在2025年內因IPO違規被深交所“約談”的第五家企業了。
在元豐電控之前,海諾爾、致遠電子、大昌科技等等幾家企業已先后因在IPO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信息披露的“硬傷”而被深交所予以采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公開信息顯示,元豐電控為一家專門提供機動車輛主動安全系統解決方案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為防抱死制動系統(ABS)、電子穩定控制系統(ESC)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并已具備線控制動系統(YCHB)的研發及量產能力,產品廣泛應用于燃油汽車、新能源汽車及摩托車。
在元豐電控彼時的IPO審核過程中,深交所對其的“質疑”主要聚焦在其歷史沿革中債務處理的影響、財務內控的合規性以及業績的成長性等問題上。
原來,在元豐電控控股股東元豐投資和其實際控制人吳學軍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金額較大對外債務,元豐投資和吳學軍通過將元豐電控分立、轉讓有關資產、引入外部投資者、債務沖抵等措施解決債務。
此外,在2020年至2023年間,元豐電控的控股股東元豐投資還對其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發生額合計 4194.14 萬元,資金流向包括其實際控制人吳學軍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借款等。
因此,在上市委會議現場,上市委員們要求元豐電控“說明目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債務及對外擔保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相關方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及潛在糾紛“,并要求其“結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說明是否存在對發行人獨立 性、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并質疑其“是否存在體外資金循環,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同時,因其在2020年至2022年中,主要產品——成套燃油汽車ABS產品收入占比逐年大幅下降,且對境外主要客戶SPCO及其代理商的銷售收入也逐年下降,元豐電控也被上市委員們擔心其主營業務收入及成長性問題。
從IPO審核的“過會”結果來看,無論是看起來爭議頗大的大股東歷史債務和資金占用問題,還是業績的成長持續性質疑,元豐電控應都給出了令監管層滿意的答復。
不過,元豐電控IPO最終還是“翻車”在了一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小細節上。
據深交所在2025年12月19日發布的《關于對武漢元豐汽車電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約見談話的決定》中稱,經查,在元豐電控的發型上市申請過程中,其存在的違規行為主要為“未說明其與重要客戶之間存在的部分履約爭議事項, 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對2020年返利未做會計處理的依據不充分,未披露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不規范情形”。
而作為元豐電控IPO的保薦代表人,袁志偉、王斌在執業過程中除未對上述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外,二人還存在部分函證和走訪程序瑕疵。
“被深交所約談,相對其他自律監管措施與紀律處分,還是說明違規程度相對較輕,元豐電控在此時懲處結果落地和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為其重啟上市計劃創造了條件。”來自于滬上一家大型券商的資深保薦代表人告訴叩叩財經,企業因前次上市違規被約談,只要相關問題的整改和落實有效,企業在短期內就可以再次啟動IPO。
據上述資深保薦代表人透露,在2025年早些時候同樣因前次IPO被深交所約談的某企業,在監管措施公布之后幾乎同步就啟動了二闖A股的部署,目前,其IPO“二進宮”的申請已經順利被交易所受理。
不過對于因元豐電控IPO保薦的違規而遭到深交所“約談”的兩位昔日保薦代表人——袁志偉和王斌,其履職不盡責所帶來的麻煩或許還并沒有結束,雖然元豐電控“帶病”上市一案雖將蓋棺定論,但二人或又卷入了北交所上市企業微創光電的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漩渦中。
2025年7月25日,微創光電發布《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微創光電于當日收到中國證監,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于2025年7月23日決定對公司立案。
在三年前的2022年,已在北交所掛牌上市的微創光電進行了新一輪的定向增發,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為微創光電該輪定增擔任保薦人的即為銀河證券,而該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也正好是王斌和袁志偉二人。
按照相關規則,袁志偉和王斌二人從2022年7月即被銀河證券委派對微創光電負責持續督導工作,目前仍在持續督導期內。
在微創光電被證監會立案之前的一個月,袁志偉才因工作變動為由,無法繼續履行相關持續督導工作,才改由同樣來自于銀河證券的汪寒子接替其與王斌繼續負責對微創光電履行督導責任。
微創光電立案調查的結果尚未公布,作為該上市公司定增的保薦代表人和持續督導人,袁志偉、王斌二人在微創光電的相關資本運作和持續督導中是否會被調查出履職違規的事由,目前還不得而知。
不過,據叩叩財經獲悉,目前已有律師事務所已公開表示征集投資者對微創光電進行索賠,稱“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時、不準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凡是在上市后至2025年7月25日期間買入,且在2025年7月25日收盤時持有微創光電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
2)“四宗罪”阻斷飛潮新材上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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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元豐電控同一日落地的飛潮新材相關懲處,無論從違規性質還是處罰結果的嚴峻程度,都有過之而無不及。
據上交所在對飛潮新材出具的監管警示決定中稱,在飛潮新材申報IPO的過程中,經過監管層的現場檢查,共發現飛潮新材及相關責任人存在四大違規之處。
其一為財務處理不規范,導致相關披露不準確。
上交所表示,在對飛潮新材檢查后發現其存在未對虧損合同計提預計負債、研發費用歸集不準確、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存貨跌價計提核算不準確等財務處理不規范的情況,導致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中,2021年多計利潤總額165.85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96%;2022 年多計利潤總額144.91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2.40%。
其二則是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
如飛潮新材的資金管理方面,上交所認為其與關聯方資金往來補充審議流于形式;銷售管理與收入確認方面,存在先簽合同后審批、驗收單日期早于簽收文件的情形;存貨與成本管理方面,存在2020年末未盤點存貨,外協加工管理制度缺失、流程不清、分攤不準確,生產人員工時統計口徑不一致等問題。
其三,上交所認為飛潮新材的公司治理存在問題且未充分披露。
上海創福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福迪”)為飛潮新材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上海飛潮科貿有限公司(下稱“飛潮科貿”)為飛潮新材的股東之一。
經監管層現場檢查發現,飛潮新材與創福迪及飛潮科貿之間存在人員、資產、資金管理混同,且部分混同情形在飛潮新材股改及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后仍然存在,但飛潮新材此次IPO上市申報文件未披露公司治理存在的相關問題。
最后,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上,飛潮新材也被認為不完整且分析不到位。
原來,飛潮科貿將部分商標無償轉讓給飛潮新材的關聯交易,飛潮新材并未在上市申報材料中披露,也未充分解釋飛潮新材在2020年初向飛潮科貿拆出資金余額1799.74萬元的形成原因,還未充分分析飛潮新材向飛潮科貿銷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價格公允性。
源于上述“四宗罪”,飛潮新材及其時任董事長何向陽、時任總經理何晟以及財務負責人朱其高皆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作為飛潮新材此次IPO的保薦人,來自國金證券的陸玉龍和周杰同樣遭到了上交所的監管警示,上交所認為二人在飛潮新材的保薦工作除了“對發行人財務處理不規范情形未能有效識別并督促整改”;“對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及法人獨立性核查不到位,未能督促發行人對相關問題進行充分整改及披露”;“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銷售價格 的公允性核查不充分”外,還存在對申報期內飛潮新材不存在未入賬存貨或廢料銷售結論的依據不充分;對飛潮新材實際控制人近親屬與客戶核心人員之間的大額銀行流水核查不充分;關于銷售退回情況的核查結論不準確等履職盡責的缺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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