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觀察報》,資本市場關注已久的安靠智電(300617.SZ)前董事會秘書黃節根敲詐勒索案,近日迎來終審結果。
報道稱,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即黃節根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法院認定其雖屬犯罪未遂,但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量刑適當。
案件源于黃節根在安靠智電任職期間圍繞一份《績效協議》引發的刑事指控。
安靠智電成立于2004年5月,總部位于江蘇常州溧陽,主營高壓及超高壓電纜連接件。
該公司于2017年2月在深交所上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陳曉暉、陳曉凌、陳曉鳴三兄弟。
公開資料顯示,黃節根1984年4月生,江西南昌人,金融學博士,曾在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投資顧問,2014年進入國泰君安證券任資深市場分析師。
2021年8月,其從國泰君安離職后加入安靠智電,任證券部經理并實際履行董秘職責。
2022年5月31日,安靠智電公告正式聘任其為董事會秘書,任期原定至2023年8月13日。
2022年8月29日,安靠智電公告稱,黃節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溧陽市公安局刑拘,同時被解聘董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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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顯示,爭議核心在于黃節根與公司時任總經理、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曉凌之間簽署的一份《績效協議》。
該協議涉及總計21.06萬股股票激勵,核心內容為安靠智電市值在三年內分階段達到210億元后,黃節根可獲得全額股份獎勵。
法院查明,2022年2月雙方磋商、修改協議過程中,黃節根將違約條款中“公司承諾每年歸屬母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0%以上”,私自修改為“年度和季度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并進一步約定,如公司違反承諾,其可獲得21.06萬股獎勵股票。
一審法院認定,黃節根刻意隱瞞添加“季度”這一關鍵內容,顯著提高公司違約概率。
結合公司歷年財務數據,自2018年以來,安靠智電從未實現年度和季度凈利潤均同比增長20%以上。
作為參與公司定期報告披露的高管,黃節根理應知情,其修改并隱瞞條款的行為,被認定是為后續索賠制造條件。
2022年8月,黃節根以半年報數據異常、存在造假嫌疑為由,拒絕在半年報上簽字,并出具無法保證真實的書面意見。
在隨后交涉中,其以公司違反《績效協議》為由,向陳曉凌提出全額賠償21.06萬股股票的要求。
檢方稱,陳曉凌在此時方知協議條款被擅自添加“季度”,隨即報警。
2022年8月26日,黃節根被警方抓獲,羈押5天后取保候審。
溧陽市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依據證券法律法規,董秘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規決議時,應依法履行提醒和報告義務。
但黃節根并未依法履職,而是以是否配合簽署半年報為籌碼,提出簽訂《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議》以滿足個人利益訴求,在未果后轉而以《績效協議》索賠施壓。
法院據此認定,其行為并非正當履職,而是借助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證據認定方面,法院采信了陳曉凌及代表黃節根參與談判的律師的證言,并結合黃節根供述,確認相關條款系其私自添加且未提示公司。
其選擇在半年報披露節點出具“不保真”意見,對公司經營和股價形成現實壓力,被認定為敲詐勒索中的威脅手段。
在犯罪金額認定上,法院以涉案21.06萬股股票為基礎,按2022年8月19日至26日實施勒索行為期間最低股價42.79元/股計算,并扣除相關成本后,認定犯罪金額為321.65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鑒于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25年7月28日,溧陽市公安局已依法對黃節根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后,黃節根提起上訴并申請異地管轄,主張協議不可能單方修改,相關差異理應被發現。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且沒有任何新證據,遂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黃節根自2024年3月起多次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部門舉報安靠智電“財務造假”。
2024年11月底,安靠智電公告稱江蘇證監局對其出具責令改正決定,并對陳曉凌及兩名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
陳曉凌此前向媒體表示,公司認可并接受該行政監管措施,已完成自查并提交整改報告。
綜合二審裁定與監管結果,黃節根敲詐勒索案在司法層面已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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