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吳陳幸子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治安管理法將正式施行。其中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定作出明確細化,并加大了處罰力度。近兩日,“私聊淫穢信息也違法”的相關說法引起熱議。
這是一項新規嗎?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如何理解相關違法情形?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向好友發淫穢信息違法”并非憑空出現的一項全新禁止性規定,而是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對既有法律規范所作的明確化、細化和兜底式重申。
其核心變化,不在于“新增了一條不能做的事”,而在于徹底打破了公眾長期存在的三種誤解:
一是“只發給好友、不算傳播”;
二是“不牟利、不違法”;
三是“私聊屬于隱私空間,法律管不到”。
從法律體系上看,傳播淫穢信息本身從來不是合法行為。無論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還是最高法、最高檢的相關司法解釋,早已將利用互聯網、通訊工具傳播淫穢物品納入規制范圍。問題在于,舊《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長期沿用“公然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等表述,與現實中的網絡私聊、點對點傳播存在適用斷層,從而在實踐中形成了“刑事夠不上、行政不好管”的灰色地帶。
新修訂的第八十條,明確寫入“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不再區分傳播場景的公開或私密、不再區分對象是一人還是多人,實質上是在行政法層面,為刑法尚未觸及但確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提供兜底規制。
因此,這項調整的真正意義在于不是擴大違法范圍,而是把原本模糊的法律邊界畫清楚、說透徹;也不是“突然變嚴”,而是把過去被低估的違法風險明確告訴公眾。
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劉凱表示可以明確回答:不會出現“監管部門主動監控私聊”的情形,新規并未突破隱私保護的法律底線。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解決的是行為是否違法、如何定性、如何處罰的問題,而不是賦予執法機關新的技術監控權力。它既不授權公安機關對公民通訊內容進行常態化監聽,也不要求平臺對私聊內容進行主動審查,更不存在所謂“全面監聽私人聊天”的制度設計。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涉私聊淫穢信息案件進入執法程序,通常只可能通過以下幾種合法、被動、程序化路徑:
一是當事人舉報。即接收方主動報警或投訴,并自愿提交聊天記錄、圖片、視頻等證據,這是最常見、也是最正當的執法入口。
二是案件牽連發現。在詐騙、敲詐、涉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依法立案后,通過合法搜查、取證程序,發現相關淫穢信息內容。此類取證必須以已有案件為前提,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三是平臺依法協助調查。僅限于公安機關依法立案、調取證據的情形,平臺履行的是配合義務,而非主動執法,更不具有自行判斷、處罰用戶的權力。
因此,新規并不意味著“私聊不再是隱私”,而是明確隱私受保護,但隱私空間不是違法行為的“避風港”;一旦侵害到他人權益、公共秩序或未成年人利益,法律介入具有正當性和邊界性。
只要發送就違法?劉凱強調,法律并非采取“一刀切”“一發即罰”的態度,但也絕非“發了也沒事”。
從行政違法角度看,至少需同時滿足以下構成要件,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一)行為要件:存在“傳播”行為。包括主動發送、轉發、分享鏈接、文件、圖片、視頻等。單純被動接收、未作任何傳播行為的,不構成違法。
(二)內容要件:屬于“淫穢信息”。需經專業認定,通常指以性刺激為主要目的,具體描繪性行為、性器官的內容。一般低俗、擦邊、暗示性內容,并非當然構成淫穢,需結合整體表現和鑒定意見判斷。
(三)對象要件:傳播給他人。即便傳播對象只有一名好友,只要構成傳播,即不因人數少而當然免責。
(四)主觀要件:明知或應知。行為人明知內容為淫穢信息,或在一般認知能力下應當知道。誤點、誤傳、立即撤回、無主觀故意的,通常不予認定。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傳播,將被從重處罰,甚至直接轉入刑事評價軌道;若傳播數量、次數、對象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則不再是行政違法,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總的來說,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并不是“管得更寬”,而是把網絡時代長期被誤解的法律邊界說清楚:私聊是隱私,但不是法外之地;不牟利不是免責理由;向好友傳播淫穢信息,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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