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讀,且思~
安妮股份此次實控人變更帶來“利好”,被市場冠以搭上人工智能的題材,吸引不少關注。其股價曾一路上漲,甚至還出現了“提前啟動”的苗頭。
安妮股份從股價異動到目前共有三個關鍵時間節點(以深交所公告時間為準):
一、11月25日,安妮股份發布關于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公告按照格式披露了六點,其中第四點稱“經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詢問,不存在關于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第六點稱“經自查,公司不存在違反公平信息披露規定的情形。”
安妮股份董事會亦在公告中稱,“經公司董事會確認,本公司目前沒有任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
二、12月1日,安妮股份突然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的停牌公告。此消息一出,市場嘩然,一周前剛說沒有動作,怎么一周后就來個籌劃控制權變更?什么資本動作這么快?
12月1日的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張杰先生已簽署了《關于廈門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協議》,該事項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三、12月8日,安妮股份發布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報告書顯示2025年12月4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義務人實際控制人為李寧、王磊。下以“當事方”代稱)與林旭曦、張杰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信息披露義務人與張杰簽署了《表決權放棄協議》。
在第一個關鍵時間節點11月25日之前,安妮股份的股價產生異動已出現漲幅偏離20%的現象,安妮股份此時發布公告稱經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詢問,不存在關于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而第二個時間節點12月1日時,安妮股份便突然公告稱實控人已簽署了《關于廈門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協議》(下稱意向協議),該事項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安妮股份實控人林旭曦、張杰與“當事方”是何時簽訂的意向協議?這在12月1日的公告中可沒說。但是12月1日的公告間接證實該意向協議簽訂日期起碼是在12月1日當天或之前。
正常來說,在簽訂意向協議之前,林旭曦、張杰與“當事方”會就變更實控人等事項展開籌劃、商談等諸多流程,畢竟沒有人在不接觸、不籌劃、不商談的前提下,簽署意向協議吧?
所以,“當事方”與林旭曦、張杰又是什么時候開始籌劃、商談變更安妮股份實控人呢?更關鍵的問題在于,當安妮股份在11月25日前發生異常波動時,雙方有沒有正處于籌劃、商談的階段?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還有后半段: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后半段第三點明確提到“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安妮股份股票于11 月 20 日、 11 月 21 日和 11 月 24 日連續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 20%,屬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而安妮股份在第一個時間節點上11月25日發布的公告則是“一切如常”,這個公告的內容真的合適嗎?比如11·25公告稱“經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詢問,不存在關于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其董事會又稱“本公司目前沒有任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
若按照安妮股份在第一個時間節點11月25日發布的“一切正常”公告,“當事方”與安妮股份實控人林旭曦、張杰只能在11月25日-12月1日這一個星期內,完成從籌劃、商談到簽署意向協議等一系列初步運作,這其中又涉及大致確定支付、定價等流程。
請問,一個星期內誰能完全做到?在簽訂意向之前,林旭曦、張杰與當事方之間一點定價拉扯都沒有?在一個星期內簽意向書,又后續簽協議?這個說法似乎有些反常識,就算先簽意向協議,那雙方也要在此前先商談、先取得共識啊。
當然也不排除雙方就是這么快。12月1日安妮股份的公告確實提到了“本次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目前僅處于籌劃、意向階段,各方還需就具體條款進行磋商,本次交易事項目前尚存在不確定性。”當然,這就看市場怎么理解了。
由于在11月20日、11月21日和11月24日連續3個交易日觸及異常波動,目前有部分市場聲音認為安妮股份應明確其實控人林旭曦、張杰與“當事方”之間是何時就變更實控人事項開始進行籌劃、商談的、此階段又是否是在11月25日公告之前,同時也應明確雙方確定初步意向的具體時間。
安妮股份此次的新主是李寧伉儷,權益變動書對李寧伉儷的介紹很簡單,夫妻二人均有大廠和外企的工作經驗,屬于典型的70后高知精英亦是時代紅利受益者。
不過,安妮股份對李寧的介紹過于簡單了。
多個疑似線索指向李寧的資本動作遠不止于安妮股份,分析其過去的資本運作手法能發現他對市場的把握與風險避開能力遠超不少人,也算是狹義上的“高手”了。不同以往,此次李寧算是躬身入局,但愿他能把安妮股份帶上新高度。
畢竟,人工智能的廣闊度還是要高出區塊鏈不少的。
免責聲明
(上下滑動查看全部)
任何在本文出現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股、評論、預測、圖表、指標、理論、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為參考,投資人須對任何自主決定的投資行為負責。另,本文中的任何觀點、分析及預測不構成對閱讀者任何形式的投資建議,亦不對因使用本文內容所引發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責任。投資有風險,過往業績不預示未來表現。財經下午茶力求文章所載內容及觀點客觀公正,但不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等。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